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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29 8 月 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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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蘋果日報] 醫療收費無上限好嗎?(楊哲銘)

    醫療收費無上限好嗎?(楊哲銘)

    先前因醫界知名教授要設立全自費診所,不收健保,自費看診一次要價1萬2000元,引起社會議論。衛生福利部開始檢討現行「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」,結論是要取消自費醫療收費上限,最快9月實施。依現行作業原則,醫療院所自費項目需經地方政府衛生局審查,如屬健保有給付的項目,自費價不得超過醫學中心等級健保支付標準兩倍,舉例來說,如果照一張X光片健保支付300元,自費照一張,醫療院所不得收超過600元。

    衛生局無訂價能力

    衛福部解釋,取消收費上限後,自費醫療收費仍需檢附成本分析向地方衛生局申請,由衛生局核定並公告周知。但是地方政府訂價能力有這麼強嗎?
    《醫療法》第21條規定:「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,由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核定之。」據此衛生福利部頒布參考原則,各縣市政府再訂定「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」來執行訂價審查。但現行醫學美容訂價混亂,其實就是因為地方衛生局沒有能力計算每一個醫療項目的成本,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積極管理的結果。
    按照建議的修正方向,未來所有項目都可能有各種自費價格,舉例來說,如果教授級醫師申請開盲腸炎自費是健保3倍費用,理由是他的專業能力是年輕主治醫師的3倍,看起來好像合理;可是如果申請者說他的能力是30倍,要價30倍呢?衛生局基層同仁要如何計算不是30倍而只是10倍?
    許多醫界專家贊同回歸市場機制讓病人選擇,認為如果價格太高沒人求診,這些醫師自然會被淘汰。這樣的說法忽略了社會大眾對醫療非營利本質的期待,雖然醫療不可能賠本做,但是如果說醫療行為都是論斤計兩,相信也不是大部分醫療人員把醫療作為志業的初衷。
    現狀在台灣醫療市場是鳥籠市場經濟,不算沒有市場機制存在,因為醫療機構還是要彼此競爭吸引病人,訂價也可以有些許差異,但是飛來飛去就是在一個範圍之內。壞處是醫界覺得綁手綁腳,好處就是隨時提醒醫界非營利的使命。所以我並不反對適度的加大自由市場的運作,但不贊成廢棄鳥籠完全放生,只需要適度加大鳥籠,讓自費市場有比較大的發展空間,導引經濟能力好的病人不要跟健保病人競爭資源,減輕健保財務負擔。

    加深醫療崩壞印象

    醫療行為不是消費行為,2004年《醫療法》修法時增訂第82條第2項:「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,以故意或過失為限,負損害賠償責任」,就是為了排除醫療行為適用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的無過失責任。如果醫界真要主張醫療本來就是市場,應該完全由市場機制來訂價,那又如何正當化醫療行為不是消費行為,不適用《消費者保護法》呢?
    自費醫療完全不設上限,只是中央主管機關將把關的責任往地方推,加深社會認為醫療崩壞的印象,埋下更多讓醫病關係惡化的潛在因子。為了保障醫療人權,中央政府不應該連自費上限的宣示性意義都棄守。

    台北醫學大學醫務管理學系教授

     

    (以上新聞授權轉載自  蘋果日報: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appledaily/article/headline/20170826/37761193/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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