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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12 3 月 16
    • 13

    [專文] 創造三贏長照體系: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

    創造三贏長照體系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

    A Triple Win Strategy for Long-Term Care: Family Caregiver Support Services

    文:陳雅美、陳品元、游曉微

    本文發表於2016年153期社區發展季刊

     

    壹、前言

    根據人口推估報告指出(國家發展委員會, 2014),台灣老年人口已於1993年占總人口比率7%,達到高齡化社會(aging society)條件,並且預計於2018年突破14%,進入高齡社會(aged society)門檻。再者,由於戰後嬰兒潮自2011年起陸續邁入老年世代,台灣預計在2014至2025年間,老年人口將以超過4%的成長速度,快速地增加,預估在2025年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(super-aged society)行列。從老化指數來看,2014年台灣老年人口與幼年人口比例為1:1.2,老化指數86.2%,但是在2016年時,老化指數突破100%,意即老年人口將超過幼年人口。以上數據皆顯示,高齡浪潮席捲是台灣社會不得不急迫面對的重要議題。

    台灣老年人口快速成長,伴隨失能(disability)人口增加,照顧人力卻面臨不足的問題。行政院衛生署 (2010)推估2016年全國失能人口為78萬人,其中65歲以上失能長者約佔2/3,隨著老年人口數增加,2026年老年失能人數將達到98萬人。臺灣在這短短的數十年間,除了面臨人口快速老化,更面臨少子化的雙重衝擊。根據調查報告指出,2014年仍為每6.2位青壯年人口扶養1位老年人口,到了2031年以後,僅有2.4位青壯年人口扶養1位老年人口;從家戶人口來說,家庭結構從1990年平均每戶人口數4.0人,至2000年的3.3人,2010年持續下降至3.0人,家庭人數規模持續縮小(行政院主計處, 2012; 國家發展委員會, 2014)。據此,在扶養人口下降與家庭結構改變的情況下,台灣未來可能面臨失能者照顧人力不足的困境。

    實際上,國內外皆有照顧人力議題的討論。無論國內外調查顯示,大部份失能長者仍居住家中,台灣失能長者有65%由親人朋友照顧為主。這些家庭照顧者(family caregiver)被視為長照體系最重要的骨幹(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-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, 2011;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, 2014)。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 (2007, 2012) 調查國內家庭照顧者人數已高達90萬人,每位家庭照顧者單日投入約10小時的照顧時間,照顧失能者的時間約9.9年,顯示國內的家庭照顧者已面臨龐大的照顧負荷。國外的報告也呼籲,當家庭照顧者提出求救訊號時,相關單位應立即給予家庭照顧者評估並傳遞諸如喘息、諮商等支持性的長照服務,在家庭照顧者使用長照服務後,也應再次評估狀況,以檢視服務成效是否得當;此外,早期且規律的評估,能夠協助政府單位篩檢高照顧負荷的家庭照顧者,進一步預防被照顧者受虐待、遺棄等事件發生(Family Caregiver Alliance, 2006b)。家庭照顧者過於沉重的照顧負荷將使得照顧品質下降,臨床指南也建議應以跨領域團隊評量方式,完整地評估家庭照顧者的身心狀況與壓力指數,避免照顧負荷過重的家庭照顧者成為「隱形病人」 (Adelman, Tmanova, Delgado, Dion, & Lachs, 2014)。

    整體來說,隨著高齡化議題日益受到重視,建構完善的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迫在眉睫。十年長照計畫自2007年實施後,為台灣奠定以社區、居家服務為基礎的長照服務,對於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卻僅有喘息服務,仍無法提供更多元支持與訓練服務(陳正芬, 2013)。因此,長期照顧服務法歷經多年朝野協商、專家學者、民間團體努力之下,於2015年5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。根據法規第13條,我國正式將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納入長照體系政策規劃,且編列預算。本文將分成三大部分,第一部分回顧家庭照顧者面臨的困境;第二部分分析各種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之成效;第三部分整理我國長照政策對於家庭照顧者的現況,以及國際對於家庭照顧者支持方案回顧。

    貳、  家庭照顧者需求與面臨的困境

    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(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-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, OECD)調查其會員國家庭照顧者背景,非正式照顧者中有62%為女性,台灣的調查報告則顯示57%的家庭照顧者是女性(OECD, 2011; 行政院, 2013)。在家庭照顧者身分方面,OECD國家的家庭照顧者身分以子女(36.1)、配偶(31.6%)為主,其餘則有其他親屬(17.6%)與朋友(18.2%),台灣以子女身分為最多(49.3%)、其次為配偶(34.8%)、老年照顧者(4%)、其他親屬(7%)(OECD, 2011;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, 2012)。過去許多研究探討家庭照顧者遭遇的照顧衝擊,本文茲以身心理健康、工作、財務與社會參與項目說明:

    ● 身心理健康影響

    家庭照顧者經常面臨沉重的照顧工作,根據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 (2007)大規模調查顯示,家庭照顧者最容易感受到的負向照顧經驗是睡不好(55%)、心情低落(47%)、容易感到生氣(31%)。其他國家的實證研究也指出,家庭照顧者有較高的醫療資源利用(Ho, Chan, Woo, Chong, & Sham, 2009),容易有憂鬱、壓力、低自我效能感受(Chang, Chiou, & Chen, 2010; Pinquart & Sorensen, 2003; Roth, Perkins, Wadley, Temple, & Haley, 2009)。相較於照顧失能家人來說,照顧失智症患者的家庭照顧者因為不易從照顧工作中得到情感回饋,更明顯有憂鬱感受(Schulz & Sherwood, 2008)。

    不過,家庭照顧者除了負向照顧經驗外,近年逐漸開始重視家庭照顧者的正向照顧經驗。家庭照顧者從照顧工作中學習新技能,甚至對人生賦予意義,和他人建立更好的關係(Tarlow et al., 2004)。國內研究發現,受到華人文化影響,即使照顧工作使家庭照顧者感到疲倦,但在照顧過程感受到甜蜜、盡孝道的機會,多數家庭照顧者仍願意持續照顧工作,同時,也對自己晚年規劃有新的體悟,對子女具有盡孝身教的意義(李德芬與林美珍, 2012; 蕭佳莉與邱啟潤, 2011)。相反的,若家庭照顧者無法感受正向照顧經驗,甚至可能放棄家中照顧工作,將被照顧者轉送往機構照顧(Cohen, Colantonio, & Vernich, 2002),因此,國內外專家建議將正向照顧經驗納入評估照顧狀況指標(Kramer, 1997; 黃志忠, 2013)。

    ● 工作、財務與社會參與影響

    隨著女性勞動參與率增加、家庭成員減少,各國家庭照顧者同時肩負照顧親人和投入職場的比例漸高,目前國內約有37%的家庭照顧者須同時兼顧工作與照顧責任(張筱嬋, 2013)。國外研究發現,家庭成員若接手照顧工作後,常因蠟燭兩頭燒困境,而減少工作時間或被迫離開職場(Lilly, Laporte, & Coyte, 2007; Pavalko & Henderson, 2006)。工作與照顧職責無法平衡之下,財務壓力首當其衝,以美國為例,家庭照顧者近1/10的家戶所得是花費在照顧失能者,甚至對於低收入戶家庭,照顧費用更高達1/5(Evercare & National Alliance for Caregiving, 2007);遭逢金融海嘯等景氣低迷時期,超過半數的家庭照顧者為保有工作收入來源,迫使他們放棄照顧工作(New Caring.com, 2011; Ranji & Salganico, 2011)。

    近年來,家庭照顧者的社會參與也多有討論。家庭成員接手照顧工作後,可使用的休閒時間明顯減少,家庭照顧者感受自己的休閒時間受剝奪後,容易因照顧工作產生憂鬱與憤怒情緒,減少個人的照顧滿足感(Lopez, Lopez-Arrieta, & Crespo, 2005; Seltzer & Li, 2000),對於社會支持、幸福感受也較低(Stevens et al., 2004)。

    在面對人口老化議題,世界各先進國家也都開始注重家庭照顧者在長期照護中的角色,並進一步給予政策上的支持,既可以延長家庭照顧者提供照護服務角色的時間,也可預防照顧者因為照顧壓力而導致身體疾病而增加醫療使用,可謂雙贏政策(Family Caregiver Alliance, 2006a)。國內外研究亦顯示,若家庭照顧者的健康狀況下滑,其被照顧者的生活和照顧品質也會下滑,致使被迫送到機構照護的機會大大提升 (Gaugler, Kane, Kane, Clay, & Newcomer, 2003; 王麗雪,何美瑤,呂桂雲, 葉淑惠, 2007)。因此,為了達到讓老年人在地老化的目標,如何提供適合家庭照顧的支持性服務,以期減輕家庭照顧的負擔,進一步延長並創造老年人得以在家庭照顧者的妥善照顧下,安心在地老化的終極理想,是雙贏的政策方針。

    參、  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與成效

    多數OECD國家在1990年代後開始削減機構式照顧床數,希望發展以居家、社區為基礎的長照服務(Home and community-based services),讓家庭照顧者成為長期照顧產業最重要的骨幹(OECD, 2011)。根據美國退休協會(American Association of Retired Persons)估計,美國4200萬位家庭照顧者每週提供約18-20小時的照顧工作,這些照顧產值換算下來約375億美元(2007年),甚至是急速成長至450億元(2009年),超過美國3.2%GDP產值,分析報告建議政府若提供完善的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,也等同照顧失能者,降低政府財政負擔(Feinberg, Reinhard, House, & Choula, 2011)。

    以美國為例,2000年通過全國家庭照顧者支持法案(The National Family Caregiver Support Program ,NFCSP),編列每年120-150億美金作為支持家庭照顧者服務之預算(Administration on Aging, 2002),內容包括:

    ● 資訊協助:(information and assistance ):成立資訊窗口,透過個案管理方式,評量家庭照顧者的服務需求,以及協調、配置各項服務。家庭照顧者得以就近取得資訊。

    ● 資諮詢、支持團體、照顧訓練(counseling, support groups, and training):提供家庭照顧者有關照顧之決策、問題解決、提升照顧知能。

    ● 資喘息服務(respite services):喘息服務提供短暫的替代性照顧,以減少家庭照顧者的照顧負荷。服務型態有居家喘息、機構喘息、日照中心喘息。

    ● 資補充性服務(supplemental services):補充性服務顧名思義是彈性地增加其他家庭照顧服務不足之處。例如:居家營養諮詢、居家緊急救援系統、法律諮詢、輔助科技、電話問安、財務管理、居家修繕等項目。

    承上所述,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大致可分為三類,第一類是提供諮詢與教育訓練,第二類是直接提供喘息服務,第三類是其他型式的支援類型。雖然家庭照顧者訓練、教育或諮詢計畫對家庭照顧者負荷未達學術共識,但研究顯示,此類型的服務可增加家庭照顧者與社區資源、取得服務管道的知識(Hepburn, Tornatore, Center, & Ostwald, 2001; Toseland, McCallion, Smith, & Banks, 2004)、增加照顧者解決問題能力(Gitlin et al., 2003; Lopez-Hartmann, Wens, Verhoeven, & Remmen, 2012; Toseland et al., 2004)、增加照顧者調適和情緒控制技巧(Burns, Nichols, Martindale-Adams, Graney, & Lummus, 2003; Gallagher-Thompson et al., 2003; Lopez-Hartmann et al., 2012)、改變照顧者的感受能耐(Brodaty, Green, & Koschera, 2003; Gitlin et al., 2003; Toseland et al., 2004)、減少照顧者憂鬱症狀(Coon, Thompson, Steffen, Sorocco, & Gallagher-Thompson, 2003; Lopez-Hartmann et al., 2012)、減輕照顧壓力(Brodaty et al., 2003)、減輕照顧負擔(Gitlin et al., 2003)、改善照顧者和被照顧者的溝通關係(Brodaty et al., 2003; Gallagher-Thompson et al., 2003; Gitlin et al., 2003)等面向,皆有正面幫助。

    具體來說,Chen, Hedrick, and Young (2010) 等學者透過系統性回顧發現,心理諮詢和教育服務幫助照顧者辨識心理需求,進而改善照顧者和被照顧者關係、減輕主觀的照顧負擔。諮詢與教育服務的目的,是讓家庭照顧者願意「說出」並與他人討論、交換意見,減少單獨面對負面情緒的困境,釋放照顧壓力。同時,諮詢課程不僅提供紓壓情緒的功能,更需要連結適合失能者家庭的長照服務,達到有效的資源連結作用。國內研究指出家庭照顧者接受相關技能訓練後,有助於增進照顧能力,被照顧者的健康結果也獲得改善(洪麗珍等人, 1999; 黃惠玲與徐亞瑛, 2003)。

    日照服務和喘息服務(居家式、機構式),皆是提供給常態照顧的家庭照顧者減輕壓力、短期釋放照顧責任的直接喘息服務項目。在眾多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內容中,喘息服務是最常被評估的服務內容。喘息服務對家庭照顧者照顧負擔的成效雖仍爭議,但多數研究仍是持肯定態度,包括:家庭照顧者壓力和負擔角色感受(Gaugler, Jarrott, et al., 2003a; Zarit, Stephens, Townsend, & Greene, 1998)、憂鬱症狀(Gaugler, Jarrott, et al., 2003b; Lopez-Hartmann et al., 2012)、照顧負擔(Shaw et al., 2009)、心理與身體健康(Gaugler, Jarrott, et al., 2003b; Zank & Schacke, 2002)、減少照顧時數(Gaugler, Jarrott, et al., 2003a, 2003b)和提升滿意度(Mason et al., 2007; Shaw et al., 2009; Smeets, van Heugten, Geboers, Visser-Meily, & Schepers, 2012)等正面成效。但也有研究指出,喘息服務對家庭照顧者效果有限,甚至無法改變主觀的照顧負荷(Chen et al., 2010; Maayan, Soares-Weiser, & Lee, 2014; Neville, Beattie, Fielding, & MacAndrew, 2015)。國內對喘息服務評估抱持正向肯定,認為喘息服務能夠提升照顧者的時間運用效益、提升生活品質(陳芬婷與邱啟潤, 2015)、降低照顧者負荷(陳美妙, 陳品玲, 陳靜敏,徐亞瑛, 2005)。另外,(黃敏鳳, 徐亞瑛, 楊培珊, 葉炳強, 2004)訪談失智症家庭照顧者,發現日間照護滿足失智症家庭照顧者的情感需求,白天照顧、晚上回家的日照模式,符合台灣家庭對長輩盡孝道的典俗。

    聘任外籍看護工對於家庭照顧者而言,也算是一種居家喘息。台灣15年來外籍看護工人數增加了5.25倍,其中,在家庭看護的外籍看護工有20.5萬人,占了社福外勞93%(勞動部統計資料庫, 2015)。但是黃郁超,吳建賢,陳雅美 (2015)比較外籍看護工與家庭照顧者的照顧品質發現,由家庭照顧者照顧的失能長者,他們的住院風險明顯較外籍看護工照顧的失能長者為低,站在照顧品質觀點,政府應重新考量外籍看護工政策,並正視投入照顧工作的家庭照顧者辛勞,提供更多長照資源與協助。

    支援型服務包括送餐服務、交通接送、家事協助和財物支持等。支援型服務對家庭照顧者的幫助包括:增加被照顧者的信心、提升服務安排的滿意度、生活滿意度等等(Kemper, 1988),但也有研究發現,支援型服務無法讓家庭照顧者得到實質壓力減輕,卻可以延長家庭照顧者在照顧失能或失智家人的時間(Edelman & Hughes, 1990; Kemper, 1988; Tennstedt, Crawford, & McKinlay, 1993)。給予支援型服務/財務的爭議頗多,部分學者認為,家庭照顧者在接受這類型的服務項目後,可能會停止照顧他們的家人,並且將被照顧者轉移至費用更高的正式照顧機構(Tennstedt et al., 1993);其他學者則認為支援型照顧服務可以分擔家庭照顧者辛勞,因而支持家庭照顧者繼續在家照顧失能的親人,拉長失能者留在社區或家中照顧的時間並且不會取代家庭照顧功能(Edelman & Hughes, 1990; Yordi et al., 1997)。但是給與財物上的支援可以增加家庭照顧者,特別是女性家庭照顧者,對自己的照顧自信與增加對照顧的滿足感(Chen, 2014; Chen et al., 2010)。

    整體而言,不同類型的長照服務對家庭照顧者的影響也大不相同,而且存在性別差異(Zodikoff, 2007)。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的介入不會減少家庭照顧者的參與和貢獻,但可以減輕家庭照顧者的主觀與客觀壓力。

    肆、 從國際家庭照顧者政策回顧檢視我國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現況

    我國常見的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以居家式、機構式喘息服務為主,另有社福組織提供家庭照顧者支持團體、教育訓練、諮詢專線、心理諮商等服務。回溯我國有關家庭照顧者政策,行政院於2013年核定第一期長期照護服務網計畫,初步將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納入政策規劃(行政院, 2013),2015年通過的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3條更明定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為我國長照項之一,包括有:

    1. 諮詢及轉介服務:規劃建置全國性家庭照顧者諮詢專線服務,協助家庭照顧者連結資源、解決照顧問題。

    2. 支持性課程:規劃逐步辦理社區化的「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中心」,並成立分支的服務中心提供照顧者課程資訊。

    3. 情緒支持:以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中心為基礎,協助家庭照顧者連結社區內的互助家庭、瑞智學堂、支持團體等,以分擔照顧壓力、提升照顧品質。

    4. 喘息服務:回應家庭照顧者需求,提升居家喘息服務佔居家服務比例。

    5. 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:藉由志工訪視家庭照顧者,提供以上服務、心理支持等功能;並同時訓練家庭照顧者成為家庭訪視關懷員。

    國外關於家庭照顧者的長照服務,除了上述直接支持性的服務外,也規劃給薪假(paid leave)、彈性工時(flexible work schedule)、財務支援(financial support policy)等服務。給薪假是最常見的職場友善政策之一,以美國1993年通過的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法案為例,政府要求員工人數達50位以上之企業,必須提供員工每年至少12週的無給薪假期(unpaid leave),來讓員工照顧剛出生小孩、生病的家人。在此法案之後,許多州開始發展照顧親屬的給薪假,加州政府於2001年規範雇主提供每年至少6週的給薪假,受雇者每週最多可以獲得840美元的薪資補貼;日本有給薪的照顧假相當長,政府規範家庭照顧者透過職業保險申請93天,並保留原薪資40%;北歐國家如挪威、瑞典、丹麥甚至提供原薪資的100%與80%作為給薪補貼。除了給薪假政策外,彈性工時也是重要的職場友善政策之一。澳洲與英國的經驗發現,彈性的工作安排可降低員工因照顧工作而被迫離開職場風險,並盡可能的維持原本投入的照顧時間;若以雇主角度,提供有給薪的照顧假、彈性的工作安排可以減少員工離職率、新進低員工訓練等成本,對於員工、雇主皆是雙贏政策(Pavalko & Henderson, 2006)。

    台灣對於照顧假制定較為緩慢,直到2010年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第22條後,不再受限於5人以上企業之員工才能申請照顧假,勞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、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,得以每年7天為限,以事假(無給薪)名義申請家庭照顧假。然而,2015年八仙塵爆案發生,讓婦女、照顧者團體質疑目前照顧假政策合理性,認為國內軍公教人員每年有5天的有給薪照顧假,而勞工卻僅有7天無給薪照顧假,造成不同職業類別之間不平等問題,後續對於家庭照顧者對有給薪假政策改革值得關注(婦女新知基金會, 2015)。

    此外,財務支援政策是歐美國家另一種常見的支持服務政策。以美國為例,現金與諮詢方案(Cash and Counseling)是醫療補助計劃(Medicaid)常見的家庭照顧者支持方案,讓失能者能自由選擇親人、朋友成為有給職的家庭照顧者來提供個人照顧工作,以達到在地老化目標。Carlson, Foster, Dale, and Brown (2007)研究發現,有給職的家庭照顧者能獲得較高的照顧滿足感,也對自己的生命價值感到滿意。

    我國在家庭照顧者財務支援方面,長照保險初步規畫報告提出以實物給付為主,現金給付為輔的方案,若家庭照顧者申請現金給付,可得到的給付金額為實物給付的40-45%之間,且領取現金給付的家庭照顧者必須接受照顧訓練,並由主管單位監控照顧服務品質(李玉春, 2009)。綜上所述,不難發現各國因應銀色海嘯衝擊時,除了建構完善長照服務照顧失能者外,亦將家庭照顧者視為重要長照人力資源,納入整體長照政策規劃,提供喘息服務、照顧訓練等基礎服務,更將照顧假、彈性工時等職場友善政策納入考量;同時提供財務支援服務,保障家庭照顧者經濟安全。

    伍、 結論

    面對快速老化的台灣社會,發展以失能、失智者家庭為中心的長期照護體系是值得各界審慎討論的,如何利用有限資源達到最適切的服務,將是台灣長照成功與否的重點。家庭照顧者是長照體系中,不可忽視的角色。 首先,長照服務除了針對不同失能、失智等級的對象,安排適切服務項目之外,更要符合台灣文化、台灣家庭照顧者多樣化以及夜間需求的支持服務,例如:弘道基金會於2013年引進丹麥走動式居家服務(All In One),重視照顧秘書分工與專精化,並積極訓練外籍看護工成為照顧助理,強調一天多次、打破時段限制的服務輸送、試辦夜間居家服務,讓家庭照顧者有更多元的長照服務選擇(黃湘容, 2014)。

    其次,應設計完善的家庭照顧者評估工具,及時監測家庭照顧者的照顧負荷,並檢驗長照服務輸送成效。過去研究認為,若未系統性評估家庭照顧者狀況,無法依據不同類型家庭照顧者的需求提供最適當服務,反而可能使得服務成效不彰(Zarit and Femia, 2008)。換言之,政府及服務提供者必須以系統性的評估工具,切確瞭解家庭照顧者無法勝任照顧工作或是過度負荷的原因為何,才能提供最適當的支持服務,讓錢花在刀口上(Reinhard, Given, Petlick, & Bemis, 2008; 黃志忠, 2013)。

    最後,審慎思考外籍看護工扮演的角色。在現今台灣社會中,失能者除了接受家人照顧外,最常見的就是聘請外籍看護工共同照顧,或取代家庭照顧者協助失能長輩日常生活活動。這是否意味著台灣家庭照顧者最需要的服務是外籍看護工?還是不得已才使用呢?國內學者已指出,家庭照顧者聘請外籍看護工的原因,有些是為了協助失能、失智者夜間看顧的需要,是滿足家庭最基本的生理照顧需求(吳勁儫與陳雅美, 2014; 陳正芬, 2011)。然而,更高層次的家庭需求是無法由聘請外籍看護來滿足的。這些未被滿足的家庭照顧者需求,是可以透過完善的、彈性的長照制度改善現有困境。因此,政策宜優先善用國內照顧人力發展夜間看視服務,滿足家庭照顧者未滿足需求,逐步降低我國對外籍看護工的依賴。

    總結來說,將家庭照顧者納入長照體系,發展多元的支持家庭照顧者服務,並創造對家庭照顧者友善的環境,最終目的創造三贏長照體系,發展合適台灣家庭照顧者與長者的需求,還有可以穩健發展的長照體系。

    (本文通訊作者為台灣大學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陳雅美助理教授;陳品元、游曉微為台灣大學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研究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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